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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定企业工资指导线 增幅不得突破15%

2008-07-20 08:48:56
    山东省政府近日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,确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15%,并明确规定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。 

    据了解,2007年山东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236元,以此为基数,山东省确定2008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%,上线(预警线)为22%,下线为7%。 

    山东省政府明确规定,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,要确保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。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(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),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(预警线)。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,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,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,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必须在基准线以下安排;上年工资水平高于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,职工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下线。 

    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安排年度工资增长时,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,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;企业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,要同比例扣减企业负责人收入;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,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;一线职工(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)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。 (完) 
 

来源: 新华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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