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空白监管不易
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曾在2006年11月14日公布了一组统计数字:当时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的裸聊有效线索1600余条,破获相关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396起,抓获犯罪嫌疑人221人,处理涉案人员370人。然而面对愈演愈烈的裸聊案件,且不说我国法律在有关裸聊犯罪方面的规定尚处空白,在裸聊是否应该归罪,如何归罪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争议。
目前,裸聊案件的定性大致可以涉及四点,一是传播淫秽物品罪,二是聚众淫乱罪,三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四是纯粹的个人行为。龙游方某裸聊案之所以以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”定罪,在于方某上网裸聊是以牟利为目的,涉及面广、社会危害大,也符合净化网络环境,提高打击力度的社会需要。不过,也有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了异议,它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之前,不应生搬硬套现有法律,缺乏法律明示与对应,纯粹根据其社会影响和“反复研究”来治罪,显然有些“牵强附会”。
事实也是如此,由于裸聊在时间和空间方面的特殊性,大部分裸聊案件会因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出入而无法定罪。
从另一个角度分析,裸聊案件频频发生不仅反映出法律滞后的软肋,更折射出了我国社会文化生活,尤其是精神层面的某种缺失。裸聊涉案人员在谈及裸聊的原因时都不约而同地表示:为了追求刺激,以抚慰精神和生活上的空虚。的确,如果我们的社会生活足够充实健康,道德体系足够健全完善,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人将本来用于单纯人际交流的视频聊天“改头换面”,用在了非法勾当上。
杜绝色情裸聊,需要做的不仅仅只是完善法律和加强监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