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抄告制”社会褒贬不一

资料图
“闯红灯通告单位”,似乎是相关部门的无奈之举,细思之下却有许多不妥之处,例如此举是否具有可行性,交警部门是否有权力“通告单位”,会不会牵涉到行人的基本权利和隐私?众人褒贬不一。
芜湖市民杨先生认为,行人闯红灯属于个人行为,与工作毫无联系,与单位更是关系不大,抄告单位实在没有必要。职工的大事小事都告之单位,希望达到的所谓“教育”效果也不可能,甚至会有适得其反的结果。更何况,如今人才的流动性很大,能否准确的投递到当事人的单位,而不会对当事人的工作、生活产生不利影响,这个尺度很难把握。而且如果仅对于有单位的闯红灯者采取抄告单位,那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人不是多了一份“特权”,反而显得有恃无恐?如此看来,对“单位人”未必有效,对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个人也有反面的暗示意义。因此,还是应以当面教育处罚为主。
安徽省地方网络媒体也就此事展开了讨论。有网友认为,在国人传统的“荣辱观”里,往往忌惮小范围的“评头论足”。对于“单位人”来说,“县官不如现管”。将闯红灯行为抄告单位,可以运用单位上下的舆论压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。在国人素质还未完全达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今天,除了加大全民素质教育外,采取“多管齐下”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处罚措施是必需的。“抄告制”犹如给“处罚”再加了点“盐”,不仅能够警示违规者,也可“杀一儆百”。


2006年1月7日,行人在福州市一人行道口等待绿灯信号。从当日起,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对路面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治,所有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 、逆向行驶和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元罚款。 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
“抄告制”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权利和隐私,法律专家也的意见也不统一。有专家认为政府应依法行政,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,应按照《道路安全法》的规定来处理,不能随意添加“处罚菜单”。《道路安全法》也并未规定可以通过抄告单位、公开曝光的途径进行处罚,公权如一旦超越法律设定边界,更是要冒“闯红灯”的危险。个人闯红灯,作为违法行为,理应受法律惩罚,但公共部门即便出于公心进行曝光,也是不妥的。
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认为此做法并不违法:依据《安徽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>办法》之第五十八条规定,对于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,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。所以,对于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,交警部门应当施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条明确规定:“行政处罚法遵循公正、公开的原则”。这里的公正、公开体现的是全方位,包括执法程序、处罚结果、救济手段的公正、公开。所以就公布行为本身而言,交警部门将行政处罚的结果进行公布并不违法,这当然也应该包括向被处罚人单位的公开。公民合法的隐私权是应当保护的,但是对于已经违反社会秩序,侵犯公法的行为,不能划入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围中,不能借“隐私权”来逃避处罚结果的公开。